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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么变更被告

劳动仲裁 2023-08-14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被告变更的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 申请行政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方式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若申请行政诉讼变更诉讼的,则请求方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方式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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