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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8-14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8.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违约的赔偿方式是,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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