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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遗弃家庭成员怎么判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起诉离婚 2023-08-14 2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的内容有:
    1、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时,如果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离;
    2、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给予行为人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法律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有如下规定:
    1、诉讼离婚的,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2、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4、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中遗弃家庭成员,仍可构成遗弃罪,在判决生效前或取得离婚证之前,夫妻仍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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