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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3-08-19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2、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3、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4、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1、该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是时间不能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2、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3、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4、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5、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2、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3、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4、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5、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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