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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一定是坐牢吗,法律怎样规定

刑事辩护 2023-08-23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处罚不一定是坐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刑事处罚亦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单独适用。所以在我国刑事处罚不一定就是坐牢,可能仅仅被处以附加刑,例如判处一定数额罚金,或者被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亦或是判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并非所有的刑事处罚都一定是坐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刑事犯罪不一定会坐牢。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行为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行为人的犯罪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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