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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什么意思

其他 2023-08-23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 此规定强调债务人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公力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视为债务人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催告义务。 如果债务人仅采取直接向次债务人催告、向民间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权利主张方式,都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表现。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可能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将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作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方式具有一定客观的明确的标准,能够用来判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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