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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未遂能否撤案,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刑事辩护 2023-08-24 0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迫交易未遂可以撤案。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对强迫交易未遂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案,不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强迫交易未遂可以撤案。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对强迫交易未遂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案,不予追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强迫交易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撤案,但是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可以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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