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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3-08-24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案件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规定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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