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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的背书是否有效,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8-25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法律分析: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其他背书。 如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 通常情况下,在票据制度和票据理论中所称的背书为转让背书。 [1] 广义的非转让背书可分为 不得转让背书 、委任背书、 质权 背书、一定行为和状态后的非转让背书等。 狭义的非转让背书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质权背书两种。 本文所指的非转让背书主要是狭义的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将 票据权利 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即以行使票据上权利,或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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