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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没鉴定呢能不能去别的公司上班

工伤索赔 2023-08-26 0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没鉴定可以不上班。具体如下:
    1、劳动者因工伤被确认为工伤的,应当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即使不上班,也可以全额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2、同时,如果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也可以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延长时间;
    3、当然,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职工享有的工伤待遇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工伤职工就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享受,也可以放弃。如果工伤职工恢复良好,确实有继续工作的客观条件,当然可以上班。但是,如果工伤职工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工伤职工上班,工伤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直至期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发生工伤可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另外单位应当马上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法律依据:发生工伤可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另外单位应当马上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建议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如果与相关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报工伤,且用人单位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没签劳动合同不影响获得工伤赔偿,只不过一切费用都是由公司承担。现在可以:1、先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最后要关注一下当地市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2、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赔偿款,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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