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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学生的监护人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子女抚养 2023-08-26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老师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
    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
    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也只是源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教师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老师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上述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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