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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什么

行政处罚 2023-08-27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多次违法的情况,即便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没有危害后果,行政机关一般也不能不予行政处罚。
    2.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只不过这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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