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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挫伤,右脸红肿能构成轻微伤么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8-27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局进行伤害鉴定。
    如果构成了轻伤,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仅仅是轻微伤,则一般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公安局追究其行政责任。

  •   根据相关标准,可定为轻微伤。可要求治安处罚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一、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构不成轻伤,可以定为轻微伤,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可以行政拘留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一、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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