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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3-08-28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并给予对方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分析是否属于商业行贿,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根据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请客吃饭不一定都是贿赂。
    但贿赂可以通过请客吃饭的方式进行。比如山珍海味、精雕细琢,不是为吃,就为糟钱。或者连吃带拿,甚至说是吃饭,其实一大堆附加项目。也就是说,吃饭只是幌子,其实是利用这种机会,满足对方消费的欲望,以达到自己直接或间接的目的,那毫无疑问,这就是行贿。对方的某种欲望达到了满足,必然会通过某种方式给与回报,这就是受贿。法律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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