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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转移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 2023-08-28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出现转移的情况一般包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现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关于转移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若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则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交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来执行管辖,被移交的法院不能再擅自移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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