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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其他 2023-08-28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名下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1、名下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法院明确居住标准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执行。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 就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并且这套房产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因为要保证被执行人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2、但如果名下的这套房产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就不作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房屋,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并不是个人名下的房产都属于必需的居住房屋,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的,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收入,并且能够租赁房屋的情况下,那么目前居住的房屋就不属于必须的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名下的房屋一旦出现了财产纠纷,上了法院之后,法院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 就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并且这套房产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因为要保证被执行人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2、但如果名下的这套房产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就不作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房屋,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并不是个人名下的房产都属于必需的居住房屋,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的,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收入,并且能够租赁房屋的情况下,那么目前居住的房屋就不属于必须的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名下的房屋一旦出现了财产纠纷,上了法院之后,法院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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