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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属于非法放贷,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金融借款贷款 2023-08-29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放贷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经营范围
    监管部门批准的通常指的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P2P等按照规定备案的非正式金融机构,没有监管部门(通常是指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金融办公室)的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范围发放贷款,是成立非法放贷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以营利为目的
    这也是成立非法放贷的核心条件之一,主要体现在利息上,这也是情节严重的成立基础。
    所以,是否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看利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三个关键指标:时间上两年、对象必须不特定、次数达到10次(含延期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放贷的认定标准为:如果贷款人不具有放贷资质,或者与借款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属于非法放贷。对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法律分析:非法放贷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经营范围
    监管部门批准的通常指的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P2P等按照规定备案的非正式金融机构,没有监管部门(通常是指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金融办公室)的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范围发放贷款,是成立非法放贷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以营利为目的
    这也是成立非法放贷的核心条件之一,主要体现在利息上,这也是情节严重的成立基础。
    所以,是否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看利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三个关键指标:时间上两年、对象必须不特定、次数达到10次(含延期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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