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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给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 2023-08-30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起算,同时要以公安机关送达的《拘留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刑事拘留是在对犯罪分子审判前的一种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以入所的实际时间为准。比如,被拘留10日,入所是2010年7月1日10时0分,那么出所时间就为7月10日10时0分。看守所放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后那一天内放人都合法。一般情况下,是在看守所警察上午上班点名后,警察交接班时放人,有个衔接过程。
    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 拘留所拘押时间有以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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