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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房子,双方的名字,后面女方父母出资提前还了大部分贷款,并要求男方与女方父母签订了借条,要求每月偿还,但借条上无女方姓名,离婚后借条上剩余应还借款属于男女双方债务还是只属于男方?

婚姻债务 2023-08-30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由夫妻自行协商,但是如果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的一方,然后由这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并由这方个人继续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后购买的房子写的是父母的名字,房产就是父母的,至于你们夫妻一直还房贷,只要有证据,离婚的时候,两个人可以分配还房贷的部分财产。
  • 一般人认为,房子买来就是为了结婚用了,所以在还没结婚前就写上准夫妻2人的名字了。这样写,那么房产将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样,剩余贷款也被认定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借条等凭据,父母的出资也被认为是赠与的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也不能进行索要返回已经的出资额。但是如果购房后,没有结婚登记而分手了,那么房产也还是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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