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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有何效力,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3-08-30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第四百三十八条,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438条的规定,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
    2、根据《民法典》第443条的规定,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法律效力有: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质权及于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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