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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操作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抵押担保 2023-08-31 0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集资的处置原则如下:
    1、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2、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3、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
    4、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5、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同时,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惩处对象主要包括:
    1、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
    2、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
    3、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 一、非法集资资产怎样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同时该法律依据:《意见》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 代理 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 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③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④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⑤)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3、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 诉讼 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4、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 刑法 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原则 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往往在第一时间将涉案公司、 犯罪嫌疑人 的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和涉案的赃款、赃物进行区分。 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处理时,就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 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财物的权属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返还被害人但其没有认领的财物应上缴国库;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二、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 1、从法律层面讲,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要等到法院 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所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有: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二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有: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 债权人会议 、债转股、 债务转移 、管理人制度、 破产清算 、变现及兑现等方式。全面处置方式的启动的时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诉的卷宗之时。 三、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换回损失的方法 1、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损失一般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人身被侵犯、财物被毁坏时,可以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案外民事债权同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在不涉及 担保物权 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中普通债权平等性原则,二者平等地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享有受偿权。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 人身损害 、财物毁损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人索要赔偿,此时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在侵权赔偿中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 ,即每一个被告人都有义务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偿权。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缴或责令退赔范围即使超出其实际所得,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其他被告人进行追偿,这样对该被告人显失公平。 四、涉案财物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大家都知道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发生了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想要获得更高回报的心理欺骗他们到自己的虚构的公司投资,进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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