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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逾期交房的情形都有哪些

开发商违约 2023-08-31 0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逾期交房的情形有:
    1、正常延期交付。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2、非正常延期交付。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认定逾期交房的情形都有:
    1、出卖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3、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房屋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关于哪些情况属于逾期交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均属于延期交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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