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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租赁 2023-08-31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规定:出租人的解除权是指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现法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出租人可以据此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的解除权是指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现法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出租人可以据此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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