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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户口已在城市,能否回农村拆旧房建新?

其他 2023-09-01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农村拆房建房政策法规,以下情况是不能再重新盖的:1.一户多房,如今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如果现在有房子,那么老房子拆了之后是不能重新盖的。2.弃置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如果两年以上无人管理,国家将会一律收回。3.城里户口,城里户口的人如果想要回农村把老房子拆掉重新盖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2022年农村旧房翻建未来政策如下:
    1、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其中相关房产证件缺失的,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的材资料来证明,去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3、收回无人居住房屋和重新分配,这些财产将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
    4、收回闲置宅基地;
    5、对一户多房、违法宅基地的按情况收回,在国家最新的政策中,土地确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如有多套房屋或非法宅地的情况,将收回并重新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法律分析:先要弄清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1、如果是家村的,先去镇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折旧建新补偿款(有补偿的),再写申请交村里审批、盖章,然后到镇里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就可以建房,还有补偿。2、如果是城镇的,先要去规局申请规划、审批经,然后去国土局申请审批,之后才能新建。需要旧房的全部资料、本人身份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乡村房屋拆旧建新解决流程有以下几点: 首先,建房户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旧房改建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签订建新宅退老宅答允书,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认可。 其次,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将对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获到规划部门的认可,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认可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最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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