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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其他 2023-09-02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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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非法集资的情形有,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等实施集资诈骗;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以及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等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保险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的;
    2、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等实施集资诈骗的;
    3、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
    4、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保险非法集资的情形有,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等实施集资诈骗;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以及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等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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