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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什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3-09-03 04: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
    2、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履行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的适应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债务期限届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法定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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