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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不适合口头合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03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情形下不适合采用口头合同:
    1、不动产转让合同;
    2、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非即时清结的合同;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约定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不宜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1、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涉外合同;
    3、合同金额巨大,签订口头合同风险较大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 不适用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分别有法律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具体类型有: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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