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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产继承 2023-09-04 1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目的上的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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