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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变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土地纠纷 2023-09-08 0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
    1、出资人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如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资;
    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资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5、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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