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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楼政府拆迁是否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拆迁补偿 2023-09-09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危旧房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是: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法律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拆迁赔偿可能是行政案件,也可能是民事案件。因为房屋拆迁活动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当事人与行政部门发生的拆迁赔偿纠纷属于行政案件的受诉范围,但是与此同时,签订房屋拆迁合同发生的拆迁赔偿纠纷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民事案件立案。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政府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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