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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现任丈夫是否有义务为妻子和前夫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 2023-09-09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约定免除扶养的义务的,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法律分析: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作为义务支付抚养费肯定是必须的,但法律对此并没有强行规定。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主要是特殊情况下减免所致,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有义务,但前提是丈夫和前妻生的子女随丈夫一起生活,如果孩子判给女方,那么现任妻子就没有抚养义务。按法律规是看父母对自己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不过现任妻子对丈夫和前妻生的子女也有部分抚养义务,特别是他们说到自己是与丈夫一起生活时,会成为这个家庭的一部分,而在婚后的现任妻子与丈夫组成了共同的家庭,他们都是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对这个孩子有扶养义务和监护权。
    现任妻子对丈夫和前妻生的子女有一定的抚养义务,虽然从法律的角度看,他没有义务对这些子女提供抚养费,但在丈夫的子女随丈夫一起生活时,就会成为现有家庭的一部分,这时作为现任妻子和丈夫一样都拥有对这些子女的监护权,也具有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也有照顾他们生活的义务,而这些子女的亲生母亲则需要按时提供抚养费。
    其实妻子在家里和孩子一起生活,多多少少都会照顾一些,这是一个人的道德底线。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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