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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如何处理?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9-14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法律分析: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管理层面、技术层面以及施工层面。相关人员在对以上三个层面进行不同分工后再进行严格监理,这样可以使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在日常生活中,工程事故并不少见,而这些事故的始作俑者一般都是工程质量的问题。由此,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理过程必须更加严格要求。那么,关于监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哪些相信也是不少人密切关注的问题。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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