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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低保户去哪里举报,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其他 2023-09-15 0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地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都可以举报投诉低保问题,但是必须逐级不能越级,按规定必须逐级投诉举报低保问题,越级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第一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 法律分析: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投诉和举报,查核低保发放的去向。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 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投诉和举报,查核低保发放的去向。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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