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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是否有法律规定

债务追讨 2023-09-15 0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到期债权执行这一词,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法院判决为被执行人,然后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法律对其也是出台了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 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 ,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三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 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 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 债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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