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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错误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期:患者腹痛,医院为肝内胆管结石(这是实事),医院有切片,但切片检测结果未通知患者家属。术后4个月复发:刀口凸起,疼痛难忍,服用止痛药。第二次住院还没有明显效果!更换医院后,被诊断为胆管癌晚期。这种情况被认为是误诊,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期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9-15 1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发生误诊后,当事人不要慌张,应该及时安抚患者情绪,看能否与患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法律分析:如果误诊是医生过错造成的,误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法律如何界定误诊:无过失的误诊误治: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未显现;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诊疗手段;特殊少见病、疑难病难于及时明确诊断;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患者个体差异;患者及家属隐瞒重要病史或不执行医嘱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有过失的误诊误治:病史采集草率,忽视相关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不认真,遗漏重要阳性体征;忽视必要的鉴别诊断;不认真、不及时解读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或上级医生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诊断不明,疗效不理想病例,不请会诊;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不认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发生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那么患者须谨记如下注意事项:
    (1)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首先请专业人士仔细研究病历,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些过错,这些过错和患者所有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3)如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请专业人士评估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4)根据参与度,请专业人士估算赔偿数额,以免遗漏赔偿项目或少算、误算赔偿数额;
    (5)掌握医院的所有过错和大概的赔偿数额后,和医院进行谈判;
    (6)如果医方不愿意谈判或双方分歧太大,则以现有证据和封存病历为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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