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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公司(国有公司)董事长期间,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或借给其他企业,以为为公司创收,金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一笔数百万元至今未收回。投资借款时,公司有会议记录和集体决策。公务员能否认挪用公款?

投融资 2023-09-15 1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看情况: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借条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该借款行为属于挪用公款。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借款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法律分析:看情况: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借条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该借款行为属于挪用公款。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借款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均为十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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