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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于什么情况,法律如何规定

取保候审 2023-09-16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他们犯罪的性质决定了他们除了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必须剥夺政治权利;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犯罪不限于列举的犯罪。只要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就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客体主要适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相对较轻,属于一定群体犯罪的一般参与者。刑法规定,政治权利可以单独剥夺。比如,有的人犯公然侮辱他人罪,构成犯罪,但犯罪危害不大;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犯罪,但他们是积极参与者,犯罪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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