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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9-16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如下:
    1、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对一般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公司负责领导组织项目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包括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求是:积极救治伤亡人员;确保其他施工人员的安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满足使用要求,努力创造正常施工的条件;保证工程的耐久性,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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