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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法律应当如何规定?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18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需要实际履行才会成立的合同。同时,《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四、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的种类: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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