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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减资是否需要登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成立 2023-09-18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减资不需要登报,只需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1、合伙企业减资需要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合伙企业减资无需登报公示,只有清算时需要进行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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