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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竟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19 1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 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6、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7、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竞合的情形主要指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有下列联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并且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就无效。即撤销权的行使目的是使合同归于无效,由当事人承担合同合同无效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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