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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法律上应该怎样规定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20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预期违约的概念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现为其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特征有: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预期违约的特点是以下几点:
    1、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在后期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预期违约的特点是提前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是一种可能违约,在后期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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