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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应该如何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民法典?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9-20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未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无效,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有效。当事人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转化为有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一直未取得处分权,那该合同就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是: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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