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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统计数据的法定保存期限?

其他 2023-09-22 0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
  • 法律分析: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二、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三、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 法律分析:
    登记保存的期限是自登记之日起算七日。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如果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及时弄清登记物品属性,该依法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该退还的依法退还,需变更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衍生问题:
    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单纯的登记保存一般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对证据采取的保全措施,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并不属于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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