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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一定要在事发地做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9-24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异地做伤残鉴定也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在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
    (1)委托书;
    (2)病史资料: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法律分析:异地做伤残鉴定也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在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要求:
    (1) 委托书;
    (2) 病史资料: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 交通事故认定书;
    (4)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 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 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伤情鉴定,也就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县一级或者以上的公安机关法医进行鉴定,鉴定是不收取费用的。有一些地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而且鉴定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委托,费用也是由公安机关负担。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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