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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是否属于侵权责任

业主维权 2023-09-25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根据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划分。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则无需进行划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环境污染纠纷同样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其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受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调整。《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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