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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购买的黄金首饰在离婚时会被分割吗?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9-28 1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黄金首饰应该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另外毕竟金银首饰不同于一般的装饰物,它是可以升值的,具有投资的性质,如果金银首饰是投资物的话,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法律分析:需要看黄金首饰属于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如果是婚后购买,金额较大的书序共同财产,金额较小的,可以理解为赠与,不参与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四)项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列举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导致实践中存在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关于金银首饰,离婚时,夫妻一方通常会以自己长期佩戴该首饰,或该首饰系作为礼物为自己购买为由,主张该金银首饰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畴,系个人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该主张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需考虑个人专用性外,还要考虑生活专用性。个人专用性,即仅供男方或女方一人使用;生活专用性,即为日常生活、工作所需购买,如个人使用的书籍、衣服等。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女性用戒指、项链等),但也往往具备投资价值,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
    另外,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法律特别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另一方来说一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义不大。
    倘若仅仅以“夫妻一方专用”作为个人财产的衡量标准,一旦夫妻一方拥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势必会不公平。故,在认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
    故而,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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