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手机录的录的音不小心删掉了,存在U盘里的录音可以当证据吗?

其他 2023-09-29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效的录音证据要求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窃听器等窃听方式取得;
    三是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录音作为证据的条件如下:
    1、应当保证其收集手段的合法性,禁止窃听,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不得进行剪辑,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2、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别人的隐私,侵犯别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录音作为证据的条件:应当保证其收集手段的合法性,禁止窃听。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不得进行剪辑。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法律依据:录音作为证据的条件:应当保证其收集手段的合法性,禁止窃听。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不得进行剪辑。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