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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权债务能否抵消,应如何规定

债务追讨 2023-09-29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三角债务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可以抵销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抵销,如果符合代位权条件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其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三角债务满足条件的,法院会支持: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3、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等。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可以协商一致抵消。“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
    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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