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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是否及时,如何规定

其他 2023-09-30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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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商标侵权的方法如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所有情形外的行为均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当事人预防其所享有的商标权被侵权的办法:
    1、当事人可以对其持有的商标及时办理注册商标手续,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专用权;
    2、已经获得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可以注意办理延展,避免注册信息过期;
    3、其他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当事人应当及时自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存在,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不存在,且对方不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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